盗窃90万判无期,一点都不冤。

在饭否上看到一个新闻:广东一男子透支手机话费90万被判无期徒刑。评论一片哗然,随便摘抄两个。

网易山西长治网友[h] ip:60.220.*.*:  2009-07-02 13:00:40 发表
八十万就无期?果然法律是为咱老百姓制订的
* 回复    * 转贴    * 支持[7494]    * 反对[13]   * 举报

网易陕西榆林网友[35] ip:123.139.*.*: 2009-07-02 21:28:03 发表
法不容民啊!!!看来法律也分三六九等
* 回复    * 转贴    * 支持[0]    * 反对[0]    * 举报

这几天正好在复习刑法,我把此案的法律依据找了出来。倒是觉得此人判无期一点也不冤枉。量刑要先认定事实,看看新闻里怎么说的:

2008年2月~3月期间,广东男子方飞先后冒用“米盼盼”的身份证在某移动公司潮州分公司开通了4个全球通号码,每个号码存入200元。购买潮州移动分公司“动感地带”卡100张,其中用于解码、复制并透支话费牟利的全球通号码卡一张、“动感地带”卡70张(每张卡可以消费50元),上述71个号码透支的话费共计897579.9元,其中他雇佣闻海灯参与实施24张,透支话费共计167776.39元。作案后,两人获得由国外声讯台支付的部分回扣款共计2万多元,赃款被花光。

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:

“以牟利为目的,盗接他人通信线路、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、复制的电信设备、设施而使用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”

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又是怎么规定的呢?

“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(一)盗窃金融机构,数额特别巨大的;
(二)盗窃珍贵文物,情节严重的。”

接着追溯下去,数额较大、数额巨大、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呢?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的时候已经做出过司法解释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该解释第三条就对这个数额较大、巨大、特别巨大明确了标准:

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如下:
(一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。
(二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巨大”。
(三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, 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,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。

根据新闻中对案情的描述、以及两个刑法条文和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。该广东男子被判无期,完全是罪有应得。为什么会那么多人会为此人鸣不平,我想法律本身的规定性与民众价值观念相左,法律依据主观恶性来作为量刑主要依据,而民众是以所造成的后果来判断。比如下面这个评论:

网易山东青岛南网友 [gary_wjl]: 2009-07-02 12:58:01 发表
真不错,上千万的10几年,不到一个零头的被判无期,讽刺…………..
* 回复    * 转贴    * 支持[18152]    * 反对[58]    * 举报

在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是第三百八十三条:“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”(我只摘录了第一款之内容,因为这是贪污罪最严重的处罚了。)。

为什么贪污了几千万就判十几年,算是在法律规定处罚范围内最轻的处罚了;为什么盗窃90万却判了无期,算是在法律规定处罚范围内最重的处罚了。为什么会这样呢?这又涉及到一个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,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。

2 Comment(s)

  1. 主要是现在对贪官的处罚的太轻了 民众就有意见了

    [回复]

    ball valve | Jul 6, 2009 | Reply

  2. 学的不错

    [回复]

    风一样的男子 | Jul 12, 2009 | Reply

Post a Comment (发表评论后,请点击广告支持本站发展。谢谢。)